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,应针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。围绕陈XX提起的上诉及刘XX的答辩,本案二审的争议焦...查看详情 >>
经审理查明,2020年8月9日,被告向原告采购塑胶颗粒,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货物,货款共计46000元,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,至今仍欠原告货款46000元。以上事实,有原告...查看详情 >>
张XX在二审法庭调查中答辩称:XX公司与XX公司在本案中构成人格混同,XX公司应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。-一审法院出具的判决合理合法,应当驳回XX公司的请求。XX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...查看详情 >>
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第二款规定:“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,适用...查看详情 >>
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。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,有《借款合同》及微信聊天记录佐证,本院予以确认,并据此认定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成立,原告于2012年6月13日向被告出借资金50000元。因双...查看详情 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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