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院认为,本案为合伙协议纠纷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,本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。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,本案的争...查看详情 >>
本院认为,本案为加工合同纠纷。XX公司未就本案提起上诉,视为对一审判决无异议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,本院对上诉人陈XX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...查看详情 >>
经本院审理查明并认定事实如下,原告主张被告以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5000元。对此提供了借据、收据、银行对账单为证。其中,借据上有借款人翁XX字样签名及捺印,约定借款金额为450...查看详情 >>
经审理查明:原告苏XX、肖XX与被告王X系朋友关系。2021年4月,原告苏XX、肖XX委托被告王X办理海丰县鹅埠深汕合作XX山地复绿工程施工事项的相关手续,双方口头约定办理复绿工程...查看详情 >>
焦点一:被告周X作为被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其于2016年1月16日出具一份借条确认XX公司欠乾锦经营部货款280000元,且周X作为唯一股东作出承诺由其个人偿还,该承诺属于债务...查看详情 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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